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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同济小学时间:2018/09/01

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

主动公开                            禅教〔2018〕34号

特急

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秋季学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6号)要求,为做好2018学年秋季学期(时间段为: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具有佛山市户籍,并就读禅城区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幼儿园,满3周岁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

(二)具有佛山市户籍,就读禅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或具有禅城区户籍,就读佛山市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三)对具有广东省户籍,并就读我区普通高中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对具有佛山市户籍并就读禅城区普通高中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具有禅城区户籍并就


读佛山市外普通高中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免学杂费补助。

(四)具有禅城区户籍,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一年级新生。

二、认定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均认定为符合低保家庭助学条件的学生:

(一)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校在园学生;

(二)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在校在园学生;

(三)属于城镇“三无”救济对象的在校在园学生;

(四)孤儿(不适用普通高中助学范围)。

三、办理时间

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一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时间为9月1日—9月20日。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成人高校的大学新生申请时间为11月1日—12月31日。

四、办理程序

(一)入读区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填报《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申请表》(详见附件1),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就读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由就读学校(幼儿园)加具初审意见,对审核无误的复印件证件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将申请表、《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明细表》(详见附件2)连同相关证件复印件送区教育局审核。

(二)入读区内普通高中的学生填报《广东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就读普通高中提出申请;由就读普通高中加具初审意见,对审核无误的复印件证件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将申请表、《2018学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明细表》(详见附件4)连同相关证件复印件送区教育局审核。

(三)入读市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市外普通高中、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大学一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报《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申请表》(详见附件1),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11楼(同济东路与朝安路交界处),联系电话:82341103。

五、提交资料

申报对象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家长)如实填报《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申请表》,就读普通高中学生填报《广东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用于现场核对后立即归还申请人:

(一)户口簿(复印户主页及申报人当页);

(二)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或镇街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复印证件编号、证件内页页面);

(三)低保金领取存折,或五保金领取存折,或孤儿发放金领取存折(复印存折户名、账号页及存折最后一笔发生金额当页);

(四)在社会福利院机构集中供养的学生须提供该机构开具的证明;